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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虚拟财产网上仲裁制度的构想

建立虚拟财产网上仲裁制度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0/6/12  浏览数: 4433 次  浏览字体:[ ]

  虚拟财产,是以电磁记录为载体,存储于网络游戏环境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精神或物质利益满足的财产形式。虚拟财产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以及角色属性等等。随着虚拟财产交易量的日渐攀升,交易中网络游戏玩家与第三者之间、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针对实践中出现最为频繁的虚拟财产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以及诸多虚拟财产犯罪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救济程序和手段,同时,由于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每一件虚拟财产纠纷都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及时、合理的维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可借鉴网络拍卖、域名争议解决等方式,创建一种新型的仲裁制度——虚拟财产网上仲裁制度,使其充当诉讼的补充机制,初步构想如下:

  一、仲裁前解决机制。虚拟财产纠纷的仲裁前解决,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履行若干网上协助义务:(1)玩家发现虚拟财产受侵害后,向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受侵害事实,并要求作出处理。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受理异议,要求玩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为ID的合法所有者,证据包括:玩家有效身份证明、玩家当场演示其ID密码等。(2)如果玩家证明成功,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按照异议人要求,查询异议人所持ID项下的虚拟财产过户记录,然后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向被异议人发出“被提起异议通知”,被异议人应在合理的公告期内对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作出回应,异议期限内,虚拟财产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3)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公告期内未收到被异议人回应,则可推定异议人异议成立,即可查封被异议人的账号,并通过回档等方式,将虚拟财产返还给异议人。(4)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公告期内作出回应,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将此信息披露给异议人,争议双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网上协助义务即告完成。

  二、网上仲裁机制。争议双方在不能和解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网上仲裁机制来解决。网上仲裁并非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以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并且在仲裁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可随时选择诉讼程序,网上仲裁程序即终止。网上仲裁机制包括:(1)仲裁机构的构建:由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网络游戏纠纷仲裁网站,建立实时仲裁平台。仲裁员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2)仲裁方式:运用Netmeeting(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3)仲裁程序:具体步骤参照传统仲裁程序。

  三、仲裁机制中的举证责任。由于网络空间中数据信息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双方举证上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为了使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在举证责任上,被异议人应负有证明其合法拥有所争议的虚拟财产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异议人也应当就自身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受到侵害的事实,尽一般的举证责任。在仲裁过程中,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也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应配合仲裁机构取证、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否认的,由其负责举证。

  四、仲裁机制中的证据保全。关于仲裁机制的证据保全,可以借鉴现实司法制度中“无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专门提供电子文件保管服务的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玩家提供接受委托保管数据文件的服务,在需要时依用户的指令提取相关文件作为原始证据向仲裁机构提供。通过这种方式,玩家可以主动对重要信息进行保存,以防止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误删或一定期限后删除信息造成的举证困难。设立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可以很好的监督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义务,为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证据。

  五、争议对象不明时的仲裁。在网络游戏合同中,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具备经济、技术上的极大优势,玩家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虚拟财产丧失的情况,由于技术上与经验上的弱势,玩家有些时候无从判断虚拟财产的灭失出自第三人侵权还是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过失操作,即争议对象不明。在这种情况下,玩家就可以对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提起仲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存在过错;相反,若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免责,即“过错推定”责任。

  和诉讼程序相比,网上仲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解决争议方面将更加快捷、灵活和经济。

  陈冰 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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